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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日,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對外通報,14點23分,在武警、公安、監獄多方警力合力圍捕下,1日在廣東韶關北江監獄越獄的逃犯李孟軍在離監獄不過四五百米的廢棄工廠附近的臭水溝旁被抓獲。
  □搜捕
  逃犯向靖村方向而去
  據媒體報道,直到昨天晚上9點,韶關市北江監獄外的道路上,每隔十幾米即有荷槍實彈的武警官兵站崗,各路口設立關卡,車輛需經檢查才能通過。在此期間,數百名武警官兵在監獄附近列隊集合。除此之外,在江北監獄附近的山腳下,每隔50米便有武警把守。
  北江監獄位於韶關市北郊的十里亭鎮,北面是一個名為靖村的村莊,村子的北面則是北江,沿江多為舊廠房。據央視報道,昨天上午有消息稱,有人看到逃犯李孟軍從監獄逃出後,向靖村的方向逃去。現場搜索人員在李孟軍被抓捕之前曾分析稱,因為李孟軍是從北江監獄北側的牆跑出來的,有人看到他一直向北逃竄,也就是說,他當時應該穿過碧亭路後,躲在靖村裡。所以,現場的搜捕力量,昨天上午大部分集結在靖村附近搜索。
  從現場的畫面中可以看到,靖村中有大量武警和民警在搜索,但村中小巷和廢舊的建築較多,搜尋的武警稱,雖然難度較大,但估計李孟軍還在該村中。
  □落網
  逃脫不到30小時就擒
  不出所料,昨天下午兩點半左右,大批武警趕往靖村附近的一個破舊工廠。兩名監獄的獄警將李孟軍擒獲,而當時的李孟軍已經受傷。
  最先抓住李孟軍的獄警是其所在監區(二監區)監區長。據在現場的記者報道,李孟軍的具體藏身之所,就在其翻越的監獄圍牆馬路對面的廢棄紅磚廠旁邊。警察稱,他被抓獲時就躲在臭水溝旁邊的草叢裡。臭水溝旁邊是一片雜草橫生的荒地,受傷的李孟軍,躲在草叢的坑洞里,身上用雜草蓋住。
  昨天下午兩點多,兩輛警車從廢棄磚廠方向開回北江監獄,李孟軍就被押在第一輛警車內。警車門打開後,只見李孟軍躺在一個擔架上,雙臂交叉抱在胸前,但手腳都被綁在擔架上。
  京華時報記者瞭解到,北江監獄北面即是靖村,中間隔著一條名為碧亭路的馬路,而靖村再往北則是北江。因為靖村的背面有北江作為攔截,所以一時間,他不可能穿過北江,直接逃到最北面的山裡去。據瞭解,李孟軍最後被抓捕的那個工廠,距離他所逃脫的監獄,直線距離不足500米。
  但關於李孟軍被捕時具體情況,越獄前是否有過密謀,這一天是如何度過的,官方均未披露。
  李孟軍搶劫案判決書曝光
  昨天,清遠日報披露了李孟軍搶劫案的終審判決書。判決書顯示:2005年7月4日晚8點,李孟軍和同伙(在逃)在偏僻路段搶劫捅傷摩托車司機,司機棄車逃離,兩人繼續追殺,司機掉進水溝後,又遭連捅約十刀,後身亡。
  ■案情
  如果司機反抗就捅死司機
  終審判決書顯示,上訴人李孟軍的供述證實,案發當晚,他和李明原本到清城區洲心鳳凰村一個廠里見工友,但沒見到,返回至廣清醫院路口時,想到自己身上沒錢,就向李明提出搶劫摩托車司機的財物,“如果司機反抗就捅死司機”,李明同意。
  廣東省高級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7月4日20時許,李孟軍與李明(另案處理)在廣清醫院路口預謀搶劫摩托車司機財物。後李孟軍和李明租乘被害人歐某駕駛的摩托車,當車行駛至廣清醫院正門東側約200米處時,李孟軍取出事先攜帶在身上的水果刀,首先向歐某腹部捅刺兩刀,歐某棄車逃走。二李分別持刀追打歐。
  當李孟軍和李明追到廣清醫院東面鄉村公路南邊的水渠時,歐某不慎跌倒掉進水渠,二李又朝歐的身上連捅數刀,還割了歐頸部一刀,並將歐身上的行駛證等證件搜走。後由李明駕駛歐的摩托車載李孟軍逃離現場。
  李孟軍和李明逃到廣州花都區某公司打工,次日,李明去找老鄉後失去聯繫。同年7月11日,李孟軍開摩托車出去被警方查獲,警方在該摩托車上繳獲李孟軍作案用的小刀一把。
  ■審判
  致被害人死亡終審判死緩
  一審法院認為,李孟軍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其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經濟損失,應予賠償,最終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李孟軍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孟軍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171614.15元。
  李孟軍不服提出上訴,他認為自己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如實供述案情,有自首情節;不是其致被害人死亡,請求從輕處罰。李孟軍的辯護人提出,鑒於李孟軍是初犯,另一同案犯李明在逃,請求對其量刑時給予考慮。
  廣東省高級法院經查,李孟軍與李明實施搶劫行為後逃匿,後因李孟軍駕駛的摩托車形跡可疑被警方盤查,從而案發。“李孟軍的上述行為不符合刑法有關自首的規定,其提出的有自首情節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李孟軍與李明的上述行為最終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李孟軍上訴提出的“其沒有致人死亡的理由不能成立”。
  省高級法院認為,李孟軍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鑒於李孟軍歸案後認罪態度良好,確有悔罪表現等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2006年7月21日,省高級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孟軍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審,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京華時報記者孟凡澤  (原標題:越獄犯在監獄附近水溝被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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