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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記者謝穎報道:去年7月20日,48歲的鄧先生在東莞峰景高爾夫球會被雷擊中,當場暈厥,治療至今仍未出院。家屬將涉事高爾夫球會告上法庭,索賠70餘萬元。該案4日在東莞東城法院開庭審理。
  並未揮桿
  疑為撿球時遭雷擊
  2012年,鄧先生成為東莞峰景高爾夫球會會員。2013年7月20日下午,鄧先生與兩位朋友到該高爾夫球會打球,打了三桿後遇上雷暴天氣,鄧先生被雷擊中後暈厥倒地,隨後被送往東華醫院,因病情危重後又轉至廣州軍區總醫院,目前仍在治療中。
  鄧先生的家屬稱,鄧先生目前還處於半植物人狀態,“思維意識都差了很多,天天需要家人貼身照顧,醫葯費花去了好幾十萬元”。
  為此,家屬將涉事高爾夫球會告上法庭。家屬認為,被告作為高爾夫球會的經營者,應當提供安全的服務場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侵權責任法》等法規,訴請索賠70餘萬元,後續治療費將日後再做起訴。昨日,該案在東城法院公開審理。
  庭審中,被告首先澄清,此前媒體報道稱鄧先生揮桿時被雷擊中並不符合事實,鄧先生被擊中時手上沒有球桿,也沒有金屬物件。被告代理人引用了當日公安筆錄稱,兩位與鄧先生同行的球友證實,球會拉響警報後,鄧先生沒有及時離開,他們猜測鄧是想撿回第三桿待定球。就在兩名同行球友回到球車上,鄧先生遭遇了不測。
  被告辯稱
  天災屬於不可抗力
  被告代理人答辯認為,雷擊屬於不能預見的自然災害,鄧受傷屬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件。根據《侵權責任法》,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傷害,不承擔責任。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07條也有類似規定。
  被告代理人稱,雷擊之前,被告方已拉響了封場的警報,三位球童也勸鄧及其兩位球友離開球場,另外兩人當場離開,但鄧並未馬上離開,他是一個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既然他本人都無法預見,所以有理由相信雷擊事件是不可預見的。
  被告方認為其不存在過錯,不構成侵權責任。同時強調,被告方對於鄧遭受雷擊也深表遺憾和同情,事後及時進行了人道主義援助,墊付了25萬多元醫葯費用。被告方認為,該事件是自然災害造成,屬於不可抗力,所以不應承擔責任。
  爭議焦點
  是否盡到安全責任
  關於被告方是否盡到了安全責任,原告有不同看法。原告出具了一系列證據,包括由東莞氣象部門出具的氣象證明,顯示2013年7月東莞已連續六七天出現雷暴天氣,結合東莞氣象臺的天氣預報,從雷擊各鎮街分佈圖上看到雷擊強度非常大,並且東城是發生雷擊最多的地區,而鄧先生消費當天,被告球會並未提醒不適合高爾夫運動。
  同時,原告稱事發時並非球童而是同行人對鄧先生進行了簡單救助,被告方工作人員未在雷擊後進行救助的基本措施。
  被告認為,球場的警示牌已盡到告知義務,並且會員佈告欄里有提示各位球友註意安全,聽到警示後要立即停止打球。鄧被雷擊後,球會進行了急救和撥打了120和110,球場不到十分鐘就開車將其送至醫院搶救,證明採取了相應的急救措施。
  謝穎  (原標題:高球場遭雷擊成半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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